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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订婚,已付彩礼3万,且男女双方已同居,但系双方自愿,女方故意刁难男方,不买楼房就不结婚,也不说悔婚,不想退还男方所付的彩礼,男方见女方无意结婚,要求对方退还彩礼,问女方是否应退还彩礼

婚姻家庭
2010-10-31 21:04:4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没有登记,应予返还
  • 应退还。
  • 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应该退还彩礼。
  • 应该返还
  • 应当退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没有登记,应予返还 具体可以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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