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张某为某高校2008届本科毕业生,2008年7月与某外资大酒店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做客房中心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9月1日星期五下班之前,张某提出因周六哥哥结婚,想在这个周末回家休息,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以酒店没有休息日为由未予批准。 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认为不让休息至少应当支付加班费。可总经理的理由却是:酒店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共只有35小时,比国家规定的40小时还少5小时,所以不再安排休息日。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酒店给予其享受休息日的待遇并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其它综合
2010-10-29 21:26: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