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请问,我们打工者应该执行那一条???
我们的老板说,按照劳动法我们必须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
请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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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这个问题是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因为按照《立法法》的效力位阶来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与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其次:但是这个问题已经既成事实,因为这个规定的出台实在立法法颁布之前,所以普遍认为适用40小时的规定,实际中法院等也是支持40小时的规定。
中国特色!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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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如果超出工作时间范围需要给加班工资
周一--------周五加班超出时间按1.5倍
周六周日加班2倍
法定假日加班3倍
如果不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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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