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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件,我委托法院对债务人的房屋进行了两次拍卖,在无人竞拍这一房屋的情况下,我同意了法院的以物抵债把房屋给我,但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这家公司的法人以经理无代理权处理公司的房屋为由进行了对本案的复议,这种复议合法吗 ?在此前这位经理一直在为公司处理许多的案件,并且对于这一案件我们有签订了以物抵债的协议并我付给这家公司差价的钱,这位经理为这家公司还了其他的债务,我的这一以物抵债的案件合法吗?我能否胜诉呢?

债权债务
2010-11-01 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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