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您好,
本人于10月26日晚6点半左右,在10路车上(海事大学站)丢失钱包,其中有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当天晚上7点零4分在大连海王星辰由家店被盗刷2次,金额分别为10.6元及924元.
在药店的底单上有本人遗失身份证的号码,但未见签名.根据规定,在消费500元以上,药店必须要核对刷卡人身份.但药店店长坚持他们的流程没有问题,对刷卡人不是持本人身份证的核对结果不承担责任.请问律师同志,在这一问题上药店是否负有责任?如果药店完全免责的话是不是属于姑息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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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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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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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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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