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第一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综合性法律,对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竞争关系中,违法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由于这种侵权民事责任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计算,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不公平竞争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比较容易查清,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其赔偿额。同时,由于被侵害的经营者在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前,往往会投入很多的财力、人力进行调查,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对在此过程中所支付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侵权人支付。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时,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