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的规定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五至十年9个月,十至十五年12个月,十五至二十年18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解释出自国家的那几个文件,是不是现行有效的文件?
现在大多数企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的组成是:年功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上述解释的本人工资是不是三项工资的总和?
望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