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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12月08日进入*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1月08日转正正式员工,《安全员》在2009年6月23日家中有事回家三个月,回到单位按自动离职,2009年9月11日从新入职*物业,《安全班长》2010年8月中旬由于与队长吵架将我撤职为队员〈安排不合理要求〉至2010年10月21日被迫离职,以公司制度为理由将我调至高新区,期间无过错,《女友有时候会在我宿舍没人时,会留下来》,其队长所报资料以〈经调查此人未结婚》为由强行调动我离开,请问: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触犯了宪法中的二章十四条,三章第二条款,最主要的是九十一条克扣加班费及过节加班费

合同纠纷
2010-10-28 13: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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