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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100万,全部到位,后与丁约定,丁继续投资200万,工商未登记,然后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又以法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开发某个项目(所有的钱均用再该项目),项目建成后,丁发现效益不佳,向法院提请诉讼,并将投资的200万元变成借款,最后甲乙丙的公司破产拍卖,卖了250万,请问法人承担什么责任,自然人股东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谢谢!

刑事案件
2010-10-28 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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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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