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與公司簽訂一份《銷售承包辦法》其中有这样一段关于每月保证提成的相关内容:“本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提成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每月随工资发放一万一千元。但若当季度未完成指标的50%,则下季度月保证提成降至8500元,若当季未完成指标的30%,则下季度取消月保证提成。”同时,在《辦法》中约定:“若员工无任何过错离职的,离职后三个月内可以领取离职前三个月的销售提成,否则不能领取任何提成”。現在員工以這份《辦法》提出:這是公司從4月份加他工資的依據。请问:这份协议的有关内容是证明应该自2010年4月份起,每月应增加员工工资的证据吗?为什么?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