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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饭店内,2010年7月19号,A与一员工B口角几句后,B因年事高并患有高血压,B不久猝死,事后A继续在饭店上班,第三天,B家属跑到饭店威胁A赔十万,饭店老板就叫A回家去准备钱,A就此吓到不敢去上班。2010年9月24日,A去饭店结算六月份和七月22天的工资,老板起先说,出这种事是没有工资拿,后来又说A没打离职报告,违反饭店的规章制度,是没有工资拿。想咨询一下,饭店如此做法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0-10-27 15:46: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B的死亡原因属年事高并患有高血压而导致猝死,并非与A的几句口角而造成死亡,因此A不存在过错,不因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老板叫A回家去准备钱,并且数额巨大,以至对A造成威胁,使A在精神上产生恐慌,导致不敢在饭店继续工作。
    饭店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之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饭店为履行义务,可以向当地劳动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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