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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小孩(未满十周岁)在校午餐后自行跳跃,不小心被台阶的铁链绊倒导致脾脏破裂。孩子受伤后,孩子只在校医务室做了简单的外伤清理。后来孩子严重不适才通知家长来校。家长带孩子入院校方未陪同。经诊断脾脏破裂,脾脏被切除七分之一。学校不愿承担责任。说是孩子受伤的时间不在午托监管时间范围内,为自由活动时间。校方认为孩子有自我约束和安全防范的能力。意外伤害是孩子自己导致。请问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谢谢!

损害赔偿
2010-10-25 23:21:4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只要在校期间就可以要求合法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合法鉴定结论详细计算数额。
  • 你好,完全可以要求学校赔偿,校方存在过错.需要取证固定上述事实.小孩需要伤情稳定后做鉴定确定后期赔偿,再计算总赔偿额,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起诉校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 完全可以要求学校赔偿,校方存在过错.需要取证固定上述事实.小孩需要伤情稳定后做鉴定确定后期赔偿,再计算总赔偿额,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起诉校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 以要求学校赔偿,校方存在过错.需要取证固定上述事实.小孩需要伤情稳定后做鉴定确定后期赔偿,再计算总赔偿额,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起诉校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 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学校赔偿 等伤情稳定后 做伤残鉴定 确定后期赔偿金额 如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 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承担完全责任。其理由为:一 孩子为成年人,虽然说监护权未完全转移,但是学校对放任孩子在校用餐,其应当尽看管义务,本案中显然未尽到完全看管义务;其二,学校处理失当,孩子受伤后,未尽到通知义务,处理上,也未尽责。由此,学校应当承担该学生伤害主要或者同等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午餐由学校提供,属于学校管理、看护的范畴;且因为学校台阶存在危险瑕疵导致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尽量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有权依法起诉要求对方依法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武汉汉阳律师。
  • 午餐由学校提供,属于学校管理、看护的范畴;且因为学校台阶存在危险瑕疵导致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尽量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有权依法起诉要求对方依法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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