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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少数民族能不能生第二胎。

公司企业
2010-10-25 22:35:0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 不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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