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怀孕产妇,怀孕八个月。2010年10月9号在杨凌示范区医院检查,经门诊妇产科大夫检查,听胎儿胎心正常,尿蛋白+++,血压160/100,大夫查完后嘱咐后天再过来复查。但家里人还是有些担心,没有回家,第二天清晨又到医院,大夫立即要求住院治疗,做B超,听胎心等等,结果诊断为胎儿已胎死腹中。剖腹产查胎儿无任何发育不良现象,男婴。家属随即问剖腹产大夫胎儿死亡原因,大夫答曰:与高血压关系密切。请问律师:这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应该怎样处理。(我个人认为大夫没有及时准确的给病人治疗,导致了胎儿的死亡,应该属于医疗事故,请律师予以解答)

医疗纠纷
2010-10-25 14:08: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医院有重大过错。已经发现尿蛋白+++和血压很高,那就有发生子痫的可能,对孕妇和胎儿都相当危险,应该立刻控制,必要时立即剖腹产。建议请专业律师介入,协商不通,可以直接起诉医院。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 医院有过错,门诊检查已发现属重度妊高症,应立即住院治疗,以避免意外。经治疗1-2天后,不好转可考虑提前剖宫产。医院明显违反诊疗常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注意保留证据。
  •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当天血压高,尿蛋白不正常,此时孕妇的状况对胎儿极为不利,应尽早住院观察,及时终止妊娠,否则胎儿的生命存在危险,可先协商解决,注意复印病历资料,保存好门诊的相关医疗资料,协商不成起诉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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