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现解答如下:
1、《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你和对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对方并支付了相应对价,你现在如要收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同,而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仍然有效;
3、本案协议内容虽涉及房屋转让,但实际上为集资建房购房权的转让,即被告将自己享有的集资房权利及相应义务概括性转让给原告,该协议是否有效显然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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