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一家企业上班,今年8月28的时候我上班时受伤了,
由于只断续开了9月18到9月27,以及10月12到10月17号
的病假单,现在单位不给报销没开到假单日期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
我所在的单位是8号发工资,但至今我还没领过一分钱的工伤工资,自己治疗期间
垫付的治疗费也没有报销,请问单位在多久时间内发工伤假工资不违法?
我所在的单位是时薪制的,即上一个小时班有一个小时的工资,请问工伤期间怎样
算工资,象10.1期间是4倍工资的,工伤期间还应享受这个待遇吗?
治疗结束时,出于种种原因签了自愿不做伤残鉴定,现在还可以重新申请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