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1日我的妻子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孕早期检查,医生作了常规化验和b超查体,建立孕期检查保健卡,医嘱定期复查
。从4月21日到7月14日,总共做了6次检查,每次检查后都明确告诉我们一切正常,所有检查都是按照医院安排做的,结果都是正常
其中有做了两次彩色B超,B超单清楚描述\"四肢长骨(股骨,胫腓骨、肱骨,尺桡骨)可见,双手呈握拳状,双足可见\"并请医生认真仔
细的检查,医生检查后十分肯定地说一切正常,让我们不要担心,此后又连续多次安排检查,每次检查患方都会问问医生胎儿的情况
,每次检查后医生都肯定地说胎儿正常,2010年7月20日孩子出生后却少整个右手,经过司法鉴定为6级伤残,事后对孩子缺陷情况我
们找医院要个说法,医院遮遮掩掩回避问题,回复不愿承担责任。
请问律师, 我们能要求医院赔偿吗?赔偿的项目有那些?是根据那种法律第几条?最好详细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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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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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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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