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限公司,原**监狱)有三个矿井,资源丰富,人员、设备精良。因监狱管理局的要求,犯人退出高危作业,监狱进行企业改制,在此之间监狱把三个矿井承包给私人老板,而私人老板不按正规的操作规程作业,使矿井开採面被破坏,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现无资金办理(听说)。据说局里按有关规定让买断工龄,从1986年工作以前的按一年1900多一年,再乘以1.5的系数来算,1986年以后的不乘1.5的系数,这合理吗?再说近十年来,监狱应该给职工滚动增长的工资并没有发给,在今年8月份还补扣了1至8月份的养老保险金,按说工资不长养老保险也不会长,为何还会补扣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根据我单位有资源的情况下买断工龄应该要求多少金额买断才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