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向原告借了2万元,之后还清并收回借条销毁。原告于2006年诉讼被告未还,并以一张借条出示,被告否认,法院提出笔迹鉴定,并称若鉴定不符将退还该费用,否则视为默认原告的证据。被告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花费1500元,结果为笔迹不符,鉴定日期为2009年11月。法院于2010年7月最后一次开庭,承认鉴定结果,却又以鉴定书上所盖章与鉴定费用发票章不一致为由,称之“有问题”。被告于当天到鉴定机构核证,鉴定机构称其发表章子一贯用此章,也被法庭承认。当天,因为原告亲属大闹法庭而案件未予判决。
之后被告于2010年10月收到法院通知,拿取判决书,判决书驳回原告请求。却以上述原由拒绝返还鉴定费用,且判决书日期为2010年4月。
我的疑问是:为何原告鉴定费用拿不回,该如何拿回?盼专业人士能给我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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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应当由谁承担的。按你说的情况,鉴定费应当由对方承担,你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我可以帮你写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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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交由律师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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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我查阅判决书,没有写到鉴定费的承担。
只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由原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邮寄费。
那么请问律师,我该进行何种有效程序维护尽快维护我的权益?
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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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应当由谁承担的。按你说的情况,鉴定费应当由对方承担,你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我可以帮你写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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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