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将房产证借给朋友做抵押贷款,期限一年,但一年后没有还款,至08年开庭判为连带责任,经09年二审维持原判,10年1月下发一个裁定书,将我原先扣押没有发的10年的工资共14万多划拨债务局还款,但实际上我之前借房产证做抵押是连手印都没有按过,只写过一张委托书,主合同上根本没有签过字。不应该是连带责任关系,像这样的案子能否要求再审?
我妻子患病在身,至今未愈,当时两次开庭也是因为妻子重病没有时间出庭,14万多的工资本是我的救命钱,请帮忙解答,我如何才能要回我的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