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08年7月份到10年7月份供职于一个国有建筑企业,入职前公司的HR部门跟我们申明过我们的待遇等于固定薪酬加可变薪酬,固定薪酬就是我们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而可变薪酬就是我们的每个季度的绩效工资加上年终奖,这些无论在总公司还是项目部的制度里都有规定,在这里我具体解释一下我们公司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公司规定员工本年的年终奖要等到第二年下半年发放,也就是说我们09年1月份到10年1月份的年终奖要到10年的下旬才能发下来。我于今年8月下旬离开公司,离职前的一个月我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按程序履行了离职手续,今年9月下旬,项目部按照规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项目部领导以我们已离职为由拒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是我们在职时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虽然已经离职,但我认为公司无权拒发我前一年度在职期间的薪酬,现在我想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我和公司之间的纠纷,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打算跟公司对簿公堂的话需要做哪些准备,搜集哪些材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