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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别人手里买来两个并排在一起的门面,准备自己使用,但有一个门面是前任房东与现承租人签定5年的合同了,现承租人说如果我要用可以,补偿他的转让费和装修费,据我所知他根本没花什么装修费和转让费。我认为他要价太高,不是我想的承受范围。前一任房东与现在承租人签定的合同有一条是“在租赁期间内,乙方经过与甲方协商后有权将门面转让”。因为他要价太高,我想继续租给他用,但我打算在以后他不想做时不让他转让行吗,让他自行搬走并不付什么转让费,叫他拆除他的装修恢复原样行吗。最好以哪种理由为好呢。合同中的“与甲方协商”是能否转让的先决条件吗?

合同纠纷
2010-10-14 16: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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