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9月10号到19日请假,中间有三个休息日,但公司说要按10天请假,请问这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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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应当从中扣除。公司计算的请假的天数实际上是为了计算应当扣除的工作天数及请假期间的工资。目前绝大部分单位的工资是按照:
请假应扣工资的计算:
1、实践请假的工作时间(小时)×小时工资
2、实践请假的工作时间(天数)×日工资
一个实际工作天数是20.92天,日工资就是月薪/20.92天,实际请假的工作日天数X月薪/20.92天的数额就是应当扣除的工资数。
因此,你们公司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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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请假假期不应将法定假期计算在内,法定假期应计算工资。建议您写请假条按具体日期写,如: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因xxxxxx,故特此申请事假3个工作日(离岗时间:9月30日,10月8日,10月9日三天),10月11日(周一)上岗。 望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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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法定节假日、平时休假等都不是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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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