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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来在湖北工作。1996年在原单位(一所中学)交了两万元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分得90平米的房子一套。三年前我从湖北调到浙江工作。原单位以本人调出为名要我原价卖给学校。我以价格太低为理由拒绝了。可原单位采取断水断电的形式想逼我答应。请问:我可以以现在市面价主张我的权益吗?我能转卖给他人吗?如果卖给原单位,我房子装修费用(当时是一万五左右)能同时得到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0-10-11 19:17: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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