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爱人是同一单位的职工,1998年单位集资建房。由于当时购房条件为每一户必须有两个或以上城镇户口方能集资购房,但我与爱人刚刚结婚,没有孩子,且我为农村户口,爱人为城镇户口,不够条件,因此用了爱人父亲的户口加上爱人本人户口登记,不到一年岳父去逝。集资购房款全部由我与妻子给付,岳父及其它人没有付出一分钱的购房款。房子建成、入住至今已12年,由我、妻子和孩子使用,房产登记我妻子的名字。
2010年10月的一天,妻子的同胞哥哥却说要与我们分这套房子,理由是当年登记购房时用了岳父的户口,因此他要分岳父的那一份。请问律师,他的这一要求合法吗?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