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在一个政府机关打扫卫生,从2001年6月至今,01年之前中断过两个月,没有计算在内。工作期间无任何假期,无任何保险,也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当时承认一年13个月工资,但是一直没有兑现。现在该机关找了家政公司,欲与现在所有的保洁解除用工关系,我想问下我母亲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该单位称没有合同,就代表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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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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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给予劳动所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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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1年6月至今,应当是9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事实上,因单位未与你母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母亲与用人单位即政府机关已形成无固定劳动关系,没有特别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如双方协议解除,你母亲可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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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1年6月至今,应当是9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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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政府有一定难度。但证据齐全的的话,至少可以要到9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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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