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6月30日购买一套二手房。并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卖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物业等费用结清,证件交清。第六条规定在办完上述事宜后,就应经办妥甲乙双方的房屋交易工作,该房屋已是乙方的财产。所以今后房产所发生的一切异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上没有提及上述两条规定,只提到本合同经双方签名、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经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7月29日办完了产权证。10月2日接到供暖公司下发的收费通知,应缴今年取暖费减免一个月,去年没有用热的用户不减免。去年用热的用户今年如果不用热,减免的钱供热公司不退。我于10月2日交了今年的取暖费,并得到了减免。原房主要求我把减免的钱给他,请问有道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