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6--2010.4月在北京驻西安一家公司上班,入职当天就签定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保,今年4月我查出怀有身孕,所以于4月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公司(离职申请书原因是:因怀有身孕,但工作强度和压力较大故离职)。我将该公司告到所辖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
1、补缴入职以来所有保险;2、支付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9000元;3、支付赔偿金18000元;
仲裁开庭时,公司代理人答辩:1、因我社保有欠费,被申请人无法为我续缴,其责任在于我;2、我是主动提出离职,不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3、我提出离职申请并未经过被申请人签字批准,故不应向我支付赔偿金;
2010.10.9号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1、被申请人应给我补缴在职期间社保;2、驳回我所申请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原因是:我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于法无据,所以不予支持)
基本情况如上所述,我希望咨询:
1、我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支持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胜算把握有多大?2、除此之外,我还能向公司要哪些补偿?因为我现在怀有身孕,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和务工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