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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企业想等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朋友的劳动关系,请问,若合同到期,朋友不想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从08年开始按一年一个月赔偿? 朋友看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其中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购买社保,而他本人的工资已超出最低工资几倍,是否要以肯定企业没有依法为朋友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条款的规定,请问,朋友是否可以要求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样的推理方式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对于该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在赔偿的基础上,朋友是否可以同时要求企业补足社会保险费? 非常感谢,盼急复!

公司企业
2010-08-23 14:17: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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