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沈阳有色冶金机械公司的职工,1993年8月入厂工作,2005年2月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在办理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时候,单位出示2002年2月劳动局发布的有关废除补偿金的文件,提出补偿金只能发放到2002年2月,我对此没有异意。可是单位以我在2002年2月之前的工作时间为8年6个月,不满9年为由,只发给我8个月的补偿金。我认为6个月也应该按1年计算,应该发给我9个月的补偿金。不知道我的看法是不是正确?
另外单位还拖欠了我9个月的工资,合计8450元。这笔钱我在终止合同后,单位以经费紧张为由还要继续拖欠下去,我认为也不合理。
以及我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票据(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兑付)我终止合同时,要求单位解释,答复是:那只是工作期间的加班凭据,可以在工作期间作为换休之用,合同终止自动作废。单位的这个解释是否合理合法。
以上就是我想向诸位请教的问题。还希望有朋友能给予回复,谢谢 [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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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是对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就拖欠的工资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如果不支付,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加班凭证就是加班的依据,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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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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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