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一家合法的境外就业中介在2007年签订了《外派合同书》和《收费协议书》,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家境外就业中介,把这两份在当地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法规),我只应该缴纳25000左右人民币,而事实上根据这份《收费协议书》,我一共要缴纳57000多人民币,其中2万是在出国前{3年前)交纳的,剩余的37000人民币是要在回国后交纳,因为在签订的这份收费协议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山东人民政府的这个收费规定,所以现在剩余的这一部分,不用全交也可以吗??山东政府颁布的这个地方法规有法律效力吗?不全交的话,如果被起诉,这个地方法规可以被用来作为法律依据吗?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