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xxxx,原为卫生局干部,1987年参加工作。11992年8月3日本人因涉嫌故意伤害杀人罪,1992年8月15日被拘留,1992年8月22日被逮捕,1993年12月21日患心脏病保外就医。县公安局经过长达70个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起诉,1998年2月17日县政法委对本人一案重审后,做出如下结论;死者在争吵时,为踢本人即xxxx提自己摔倒伤亡。因此不能认定死者的伤亡是本人即xxxx直接造成的。虽然不是直接造成的,但死者是同本人即xxxx提争吵时摔倒伤亡的,因此决定建议从1992年8月15日起,即本人xxxx被关押之日起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报送县人事局给予行政处理。18年来县公安局没有对本人案件按撤案或结案处理给本人发释放证,也没有解除保外就医,由于没有无罪证明,名誉、公职得不到恢复,在世人眼里至今还是犯罪嫌疑人。现妻离子散家破人就快亡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