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2010年1月卖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于买主事先说不买我一楼的车库和室内的设施,(因此卖房协议,也没特别注明要卖车库存)。就以30.5万元拟的合同卖给对方。现在买主反过来问我要车库使用权,他认为是附属品应归他使用。请问我是否有权拒绝,有什么法律依据?我当时与开发商买房时,车库是另外计算价格买的,而不是计入当时买房价格。我有原始合同证明车库是另外计价买,我是否可以以这个证明为由,单独把车库计价格卖给我现在的买主?我的车库是否被判为房屋附属品卖给对,我担心,急盼回信,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