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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产假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7月1日到公司上班后,原部门告知无我的岗位,要人事部安排,而人事部也一直未安排我的工作,考虑到宝宝尚小,逐公司提出请三个月假,而公司要求我在请假条上写明停薪留职,保险自负,假期到期,但工作还未安排,每天闲来无事,而我也不想在这样的公司继续上班,但我主动辞职正合公司意,请问我能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向公司提出赔偿吗?(注:1、我于2006年6月进入公司,但公司2008年1月才给我买保险;2、公司于2008年和我签订三年期合同,合同为一纸续签,而续签的纸条也未给我一份;3、哺乳期请假,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

其它综合
2010-10-01 0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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