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了房子,共43万,因为资金不够,预付了12万,签协议约定10月15日前付清余款31万(未签购房合同)。否则,他们就没收我的12万。请问:如果我10月15日前付不了这么多,他们可以没收我的12万吗?如果我到10月15日付款,还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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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没收。你付的是预付款不是定金。15号付款不构成违约。因为你们没有约定是否包含10月15 日。那么不超过15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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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叫没收,你所交为定金,如你不买则定金不退是对的,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约定的款项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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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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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付款都可以的,如果你要变更合同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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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通常的理解上某日前应当包含某日在内,因此你在10月15日付款并未违约。
其次,要看你与房产公司之间就12万元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为预付款,则房产公司无权没收;如果约定为定金,则房产公司在8.6万元(43万元*20%)的范围内可以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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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你们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
但是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如果到时候协商,你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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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