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认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收据为发票,是否意味着小产权房屋可以社会流通;开给非被告本人的收据,法院以原告没有在状纸中诉求为由予以忽略,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如何上诉
以下摘自判决书
被告向原告出示的收据既为操场村为被告出具的原始收款凭证,也就是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交给原告的“操场大队开具给甲方的原始发票”
注:该发票实际开给另外一个人(被告称起为父亲,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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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产权目前没有法律明确予以保护;诉讼事宜比较专业,最好是委托律师介入。建议您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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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了解全面案情,针对具体情况,书写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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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意味着小产权房屋可以社会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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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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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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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至少得看到判决书后才能给你提供建议,你可以把判决书给我传真过来,我帮你分析一下。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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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专业,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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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的流通不受法律保护。如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合同无效主张且对案件审理有实质性帮助的,建议另行提出,提出后可中止审理现在的案件;
2、上诉状的基本格式可参照网上,但内容比较复杂专来,具体应根据一审各方面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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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