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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妈妈遇到的问题:她今年75岁,1990年离休,离休前是山东***局小学校长(当时企业办学),到2009年,她每月拿到的生活费5057元; 2009年,根据国家政策,企业办学一律移交至地方教委统管,移交后我妈妈的每月生活费变为4325元,减少了700多元,后来搞明白,这700多元是当初在港务局时港务局发放的福利补贴,移到地方教委后这部分补贴就没有了着落。 我想请教的是:哪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于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现在是教委与原港务局互相推诿,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找哪些机构?

民事相关
2010-09-27 19: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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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