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6年10月8日与A公司签了一年合同至07年9月30日,派遣至B公司工作。(一年固定合同)
07年10月1日与A公司签了合同至08年12月31日。(一年3个月固定合同)
09年1月1日与A公司签了合同至10年12月31日。(一年固定合同)
10年1月1日与A公司签了合同至11年12月31日。
现在B公司领导通气说不打算继续用人,未最终决定。
请问:1、如果现在A公司与我解除合同的话,我将得到怎么样的赔偿。
2、有人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固定合同后就应该签无固定合同。那么09年1月1日的合同是公司违法,我有权要求双倍补偿。是否是这样?
3、如果公司将我派遣C公司(未定),我能有何主张。除主张2外,能否提出解除合同,并得到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