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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一老人。生有五子一女,其中大儿子已经过世,二儿子一直未娶(精神有问题),有赡养能力的有三儿子、四儿子及一个女儿,早在88年时老人娘家出面曾写了一个证明老娘归四儿子养活(老娘什么都没有);而三儿子管二儿子(精神有问题,但有房产)。但从1988--2009这期间老娘一直是和二儿子生活在一起,除却照顾二儿子的生活起居以外还经常为三儿子料理家务、照看孩子。直到09年老娘已无生活能力要求儿子进行赡养,但三儿子却拿出当年的证明说老娘是老四的,理应老四养活,待老娘百年以后出些力帮帮忙。而仅有的一个女儿也以“出门闺女”为由不对老娘进行应有的照看及关心。目前老娘在四儿子家已住了五个多月.......请问律师老娘就该由四儿子一人承担赡养义务吗?

继承
2010-09-27 0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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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