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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11月来单位工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突然2010年6月单位自行给我们找日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叫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日期为2010年1月1日,签订和同后,工资也为做到同工同酬我们这的工资有4部分组成(1、基本工资2、超额工资3、煤质工资4、效益工资)我们只有1、基本工资2、超额工资其它没有。我想问的是1、前俩年的工资与其他人相差较远可否不给我。2、现在不给的煤质工资及效益工资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0-09-24 18: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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