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在2001年离婚,当时要求男方付给我5万元,我将房子给到男房,并将房子属于我的部份当做小孩的扶养费给男方。2002年我要求法院强执执行,男方才给了我1.25万,另外3.75万到目前2010年都还没支付,请问此款是否已过了可追述期,还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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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可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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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要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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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两年内没有去执行,是因为非正当原因没有执行,而又没有判定中止执行的话,2年过后,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就是这个案子很难解决了,基本上是执行不了了。但是如果法院因为掌握不到对方可执行财产的,一般都会判中止执行的,所以放心吧,去想办法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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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是已经申请了执行,可能是对方没有足够的财物,只执行了一半。法院应该判中止执行了。你现在要做的是,去看看现在对方有无财物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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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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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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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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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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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已经强制执行的,现在可申请恢复执行,可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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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