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朋友(男)在法庭开庭审理离婚案时,我们都参加了旁听,开庭审理当中突然停电,法庭宣布改日从新开庭。接着两家人都往外走,在法庭门外走廊里,女方及其家属上去就上去打我的朋友,我们在场朋友就帮忙拉架。双方在厮打中,女方的脸被打青。女方就去住医院,说是我们这帮朋友给打的,现在得了精神病,女方自己在吉林的几家医院找医生(女方的姑父是一名医生,认识精神病鉴定的人),鉴定说她有精神病。现在上述到法院,女方起诉我们给赔偿,法院还让我们去重新鉴定精神病。
而我们根本就没有打她,是他们双方在厮打中,双方都受伤。我们根本就没有参入他们打架。如果我们去进行精神病鉴定,不就是承认是我们打的了吗?法院为什么要我们去鉴定,我们自己不同意去鉴定,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打她?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怎么办?这场官司胜败如何?您在百忙当中能否帮助我们解答?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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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经鉴定为精神病,你们若不申请重新鉴定,就等于认同对方的鉴定结论,对你方不利。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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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厮打中,女方的脸被打青。这就表明你们动手打人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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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比较特殊,根据经验建议申请鉴定,如还有疑问,你可以打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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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