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搞建筑施工的安全员,09年10月20日进了一家建筑公司任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过后单位与我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的甲方为:xx公司xx项目部,合同期限是2009年12月20日到项目竣工止。但公司的人事调动在2010年3月初把我调动到同一家公司的别的项目部去工作了,虽然还是同一家建筑公司,但是我想虽然还是同一家公司,但是项目部有变动,请问,我们单位是否需要与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我现在准备离职,我已经在9月3日打了辞职报告,繁琐的移交签字手续搞得我踹不过气来,找这个部门,那个部门的,我现在在苏州,但我们单位在上海,所以找公司的部门领导签字实在是太费劲,去公司找他们,有的在有的不在。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打的辞职报告,辞职人签名是用机打的,不是手写签名,我已经在9月3号交上去了,有没有问题,到时公司会不会故意找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