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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扩大业务,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由于房产证被银行抵押,致使本人一直无法按房改文件购买。经研究,公司考虑我们现有住户切身利益,于是在1994年12月10日与公司签订了《房屋承租合同》;此合同实质是公司与答辩人一种承诺, 是为了进一步阐明住房是本人的福利住房,并享有三项权利。内容:一本人住房属胁会职工福利房屋,享有长期租赁的权力;二本人需要购房不受年份限制,公司保证按房改文件精神执行,让本人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待遇;三公司建房或购房协会现有住公房户享有优先调整分配住房的待遇。根本不存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本人一直上交公司房租21元。公司说不是分配本人福利房,要收回房子。请问《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一条难道不足以证明是本人福利房吗! 作为拥有居住权的本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买福利房资格,是国家赋予的权利。本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规定;其二,本人和公司签订的《房屋承租合同》第二条款 执行。能购买福利房吗! 本人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0-09-23 1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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