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收回货款以后没有上交给公司,而是用于公司业务的费用支出,并给公司出具 了借条,应该视为公司同意,但是出具了借条以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给公司,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还要区别对待;第一;买车和差旅费是否都应该由公司报销?如果应该报销,后来不做的时候,把车交回公司,差旅费单据交到公司财务抵账就可以了,具体费用可以多退少补。第二;买车时归自己所有,差旅费实行包干制的,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应该向公司清偿债务,但是如果公司半年都不发工资,所有应该报销的费用都无法报销,导致你的借款也无法偿还,责任应该不在你的身上,
由于你是向公司出具了借条,所以你与公司形成了债务关系,是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性质的挪用公款。借款到期未能及时偿还,公司起诉你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公司拖欠你的工资和其他应该由公司支付的费用,而长期不能支付,是导致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的直接原因,你完全可以凭这个理由进行抗辩,不过还是建议你在当地找个律师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