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八月签订二手房购买协议。因为经济条件原因,定于八月底付给房主首付款,并且给他留下了一个八月底结清首付款的说明。后来因为钱没有凑齐,我给房主打电话说九月中旬付首付,房主表示同意。现在房主因为八月底没有拿到我的首付款,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此外,当时和中介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的日期是8月初,我和房主今天才拿到这个盖章的补充协议,请问这个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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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很不利,关键是证据,详情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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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补充协议,以最后一个人签字盖章起生效
其次,你必须要证明你和对方的口头协议。
再次,你这么强调补充协议,那么补充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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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证明你们之间的口头约定,则房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补充协议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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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明房主表示同意九月中旬付首付
积极应诉,签订之日开始
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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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