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们好! 我是因发生于2008年1月24日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本县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后,于2009年3月5日自动回县公安局说明情况、配合调查的。并于2009年3月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县公安局逮捕。羁押在县看守所。于2009年7月24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于2009年9月2日由市人民检察院将我以“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9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然后于2009年12月18日,市检察院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我不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于2009年12月23日将我释放。 请问律师象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如果能,那我是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前申请好呢?还是在修改生效(2010年12月1日)后再申请? 谢谢!

行政纠纷
2010-09-20 09:39: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