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从一家公司离职,在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有说明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季度奖金组成,如果离职,基本工资和季度奖金都是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但是今年年初的时候,公司内部突然重新规定,季度奖金必须上完季度的最后一天,离职时才可以拿到季度奖金,否则,离职时不发放季度奖金。 公司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的修改关于季度奖金的发放规定,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现在已经离职,今年第三季度的奖金能否按最开始被告知的按天数计算的方式追回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