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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如何理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是否在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的六十日内补办好结婚手续就不需罚款呢?望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9-17 15:08: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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