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宅多年是别人居住。是父亲南下时托付给大队的。今年父亲回家看看并且想收回。发觉房子是别人的了。并且有契约。但是不是父亲的本人签字。是写契约的人代笔的。只有父亲的盖章。我父亲说他没有卖。请问这样的契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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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的人是善意取得,因此该契约具有法律效力。你父亲可向卖房子的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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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买房人是否知情,如果知道,合同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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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有契约,没有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可以提出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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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房人系善意,该契约就是有效的,因为有关合同法规定合同文本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但你可以向代买房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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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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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委托的证据,是应为无效的。。。。。。。
否则,应向出卖人追 偿损失。。。
具体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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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